關於此問題,可參見「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
特別法與普通法,都是屬於「法律」位階的法規範。也就是說,其效力低於憲法,而高於法規命令。
其中特別法之所以特別,而排除普通法的適用(所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並不是因為特別法的位階高於普通法,而是普通法所規範對象,必須符合A、B(此稱要件),但特別法規範的對象,與普通法有重疊,但是要件多了,例如A、B、C。
此時有一個的事物,如果具有A、B、C時,對於普通法有符合、對於特別法也符合,但是特別法有特別多出一個要件C,而且該事物也符合時,就會去適用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