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法律系的各位朋友🙏,不好意思小弟這邊想請教一些問題
因為家人生病住院之關係,本人有像雇主借資,並口頭答應達成雙方同意每個月歸還5000元,但因公司違反勞基法再先(未給加班費,沒有打卡,國定假日出勤沒雙薪,月休6天不給予休假加班薪水,不承認有特休也不給放)等事項,本人覺得自身權益受損後果斷離職,但離職有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日2024/6/30」並且也有達成口頭上協議一樣每個月固定本人親自至公司歸還所承諾5000元之款項,但眼看即將五號了準備發放6月薪資,不過雇主因得知本人要求他們給予其所有補發薪資,所以訊息全部都不讀不回,本人致電過去要求薪資條以及欠款金額一樣不予理會,擅自將本人全部薪資扣除「一次清償所欠款項」本人爬了一下文章發現一條:「若員工被迫離職,雇主因違法再先,是不得要求員工一次清償」請問各位大大們,這條法規是否屬實,本人該如何解決要求他們必須發放薪資呢?還是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