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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7-16

離婚

匿名(進階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婚姻 2024-07-09 07:28

我跟我老公已經結婚20幾年了,有4個孩子,本來我是在他家幫忙他父母賣麵婆婆會給我錢但要偷偷給因為我公公會罵,但是我真的不想在家裡工作因為我公公超愛罵我婆婆不然就是摔東摔西,也會罵我,我以前只要我沒做錯我是無法接受被罵,我脾氣也不好,但是我都忍住了忍到我都得憂躁症了又加上我老公的精神虐待小還比較大我就去找工作不然我在家怕有天我會暴發我去燒烤上班因為窗戶是玻璃他常載小孩來看我讓我覺得很煩之後我就跑去工業區做因為這樣他看不到我但是他常懷疑我有外遇我真的很傻眼也常用言語罵我我上班已經累到不行因為我有椎間盤突出回到家就想快洗澡放鬆睡覺但他一直要我跟他說在公司做的怎樣啊每天都要被問搞到我好累去借高利貸希望我拿機車去當幫他有一次他就說要把我跟小孩燒死就在我房間內灑酒精我就報警處理他很會罵可以從早罵到晚我真的受不了他他又不讓我出去上班每次都講的很好聽會給我錢結果是沒有家裡沒冷氣也沒洗衣機每次夏天我都要中暑好幾次之前我要嫁時我阿嬤有送我一台但我公公說水打不上去沒裝之後就被他拿去還債有次生老4有補助5千跟國民年金補助就跟我公婆說要買洗衣機結果婆婆嫌太小公公更扯要買變頻後來我就不買了還有一堆寫不完


所以您的問題是,這情形是否可以離婚?
民法有一規定是,有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狀況時,可以請求離婚。[1]

所以您當然可以離婚,但建議離婚時,同時考慮離婚後,兩方的財產、小孩歸屬,以及小孩的親權行使。

註腳

  1.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