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應該討論契約成立與否︰
(1)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參照。本條所稱之法律行為,係指債權行為,亦即契約行為而言,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等。另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菸害防制法第13條參照。
(2)本件,該買賣香煙之契約,其買受人為未成年,違反法律之規定,該契約無效。因此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任一契約關係,即不生權利與義務。商家就此並無契約上得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價金之權利。
2. 然而,此並非表明商家沒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
(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本條所稱之「無法律上之原因」,於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言,係指欠缺契約關係。另按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同法第180條參照。本條所稱之「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須以給付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給付之原因為不法,始具備此要素。
(2)本案中,如果商家明知道該買受人為未成年,卻仍為販售時,則屬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便不得請求返還該香煙。但若商家並不知悉該人為未成年,且無知悉的可能性時,則非屬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故得請求返還該香煙。該香煙已經不存在者,得請求返還其價額,同法第181條、182條第2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