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4-12-23

如果我拋棄媽媽的財產繼承,那麼我的子女是否為代位繼承人?

匿名(進階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繼承 2024-07-30 20:17

我想請教您,就在上個月,我女朋友的母親往生了。然而他的兄弟姐妹提出,希望姐姐和妹妹,能夠主動提出放棄繼承。因為日後辦理母親遺產手續的時候,不用兄弟姐妹四個人一同跑來跑去的,就讓2個弟弟去處理比較方便,等所有手續辦好之後,在由四個兄弟姊妹一起均分!當下女友不疑有他,所以就傻傻的前去拋棄繼承!現在財產已經下來一些時日了,才被告之知,媽媽名下的財產已均分完畢。
以下是財產繼承人員名單與比例:
整筆財產分為三份
大弟x1份
小弟X1份
小弟的兒子X1份
請問這是否違法?照理說如果我女友拋棄繼承,那麼她的那一份,是否應該歸我女友的孩子取得?所以是不是需按以下名單均分才對?
大弟X1份
小弟X1份
大姐因放棄繼承,理因由她的子女繼承她那一份?
我女友也放棄繼承,理因也該由她的子女繼承她那一份?


您好:

所述由下一代繼承的情況(即「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而這條的要件是「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並不包括「拋棄繼承」在內;所以女友拋棄繼承後,並不會由其子女繼承其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