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
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
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
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
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
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1];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2]。
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1];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2]。
Line對話內容未必能證明意思已經送達
民法依能不能直接溝通,將意思表示分為對話與非對話。
對話的意思表示指直接為意思表示,例如:對話、打電話;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指間接表示意思,如以書信、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又意思表示什麼時候生效呢?「對話」的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達到」認定意思表示生效[3]。
Line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時就會發生效力。只要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在相對人可以了解內容的狀態,即使還沒閱讀、理解內容,意思表示也會生效。但是因為Line不能排除訊息未傳出、接收訊息的帳號已經沒有使用、遺失手機、或帳號被盜用等情況,所以「送出Line訊息」未必能作為對方收到意思表示的證明[4]。
民法依能不能直接溝通,將意思表示分為對話與非對話。
對話的意思表示指直接為意思表示,例如:對話、打電話;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指間接表示意思,如以書信、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又意思表示什麼時候生效呢?「對話」的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達到」認定意思表示生效[3]。
Line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時就會發生效力。只要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在相對人可以了解內容的狀態,即使還沒閱讀、理解內容,意思表示也會生效。但是因為Line不能排除訊息未傳出、接收訊息的帳號已經沒有使用、遺失手機、或帳號被盜用等情況,所以「送出Line訊息」未必能作為對方收到意思表示的證明[4]。
有法院認為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不能盡信
法官認定事實仰賴證據,但是Line對話紀錄有被偽造、變造的疑慮。有法院認為,如果通訊軟體本身有「刪除」特定對話的功能,就不能完全採信[5]。
法官認定事實仰賴證據,但是Line對話紀錄有被偽造、變造的疑慮。有法院認為,如果通訊軟體本身有「刪除」特定對話的功能,就不能完全採信[5]。
公佈Line對話內容,是否侵犯對方隱私?
如果只是一般的對話內容,沒有包含個人資料(例如:用馬賽克遮住),不屬於法律上的侵犯隱私。
如果只是一般的對話內容,沒有包含個人資料(例如:用馬賽克遮住),不屬於法律上的侵犯隱私。
對話內容影響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如果不是因為業務或公務得知的祕密[6],只是一般的談話內容,公佈Line對話不會有法律責任。
內容如果是在誹謗他人,將誹謗的內容公佈,可能涉及誹謗罪。
公佈的內容是否包含個人資料
如果公布的內容包含可識別某個人的照片、姓名或手機號碼,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公布的內容包含可識別某個人的照片、姓名或手機號碼,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因為公佈的內容受到損害,可以要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7]。
註腳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刑事判決。
- 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
I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II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如果接受者抗辯並沒有收到訊息,必須由傳送訊息的一方舉證訊息「送達」。所以如果要傳達的是重要法律訊息,為了避免對方抗辯沒有收到通知,還是建議寄送雙掛號的「存證信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
- 刑法第316條、第317條、第318條。
-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