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刑法第18條,刑法按照年齡將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種,犯罪時所承擔的罪責輕重程度不同。
(一)未滿14歲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若犯罪則不罰;
(二)14歲以上未滿18歲以及年滿80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刑責;
(三)滿18歲且年齡小於80歲則必須完全負責,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二、依題所示,小朋友觸犯的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但題目並未說明小朋友的實際年齡,我們姑且將其區分為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8歲:
(一)未滿14歲:
1、刑事責任部分:
(1)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或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所謂少年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然未滿12歲之兒童,有時亦有犯罪行為,惟因其尚未滿14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不能科予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刑罰。
(3法院有可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規定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或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或告誡之轉向處分。
2、而在民事方面:
因為該名小朋友未滿14歲,為無責任能力。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父母要為小朋友的侵權行為負起連帶賠償之責。
(二)小朋友滿14歲未滿18歲:
1、刑事責任部分:
(1)刑法第18條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以及年滿80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刑責。
(2)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行為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先由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的調查訪談,法官再依個案情形對於觸犯的少年給予一定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甚至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就是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生活。
2、民事責任部分: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未成年人如侵犯他人權利,父母須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父母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民法第187條同有規定。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