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有個疑問 目前頂樓有加蓋(超過30年的違建) 面積約為大樓原面積的一半 也就是說有留一半的面積給大家使用 且都有多繳加蓋這方面的管理費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頂樓的安全門壞掉 委員會主張由頂樓住戶全額或一半負責維修 請問這樣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因為我覺得不太合理 個人覺得既然有繳交加蓋地區的管理費就應當由管理會負責 還是說要按照大樓規章來遵守??那如果大樓規章沒這條 或沒有大樓規章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