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其實不只「酒駕」
一般人慣稱的「酒駕」,即在飲酒之後駕駛交通工具。但在法律上,要加以規範的是使自己陷入無法正常駕駛交通工具,卻仍駕駛交通工具,容易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損害的行為,包含飲酒、吸食毒品或麻醉藥品等等。所以實務或學說上用來指稱這些情況的用語其實也很多,例如「不能安全駕駛[1]」、「醉態駕駛[2]」、「危態駕駛[3]」,最終仍需要回到法律條文本身的規定來判斷。
違反法律的駕駛行為,會受到處罰嗎?
交通法規
如果從交通法規的角度來說,飲酒或吸食毒品或麻醉藥品,視個案情況會面臨行政罰鍰,駕照遭吊扣、吊銷(如果引發他人死傷的嚴重結果),或車輛遭沒入的處罰[4]。
交通法規就飲酒的標準,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刑事法規
如果飲酒達到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就會面臨最高3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30萬元的罰金。至於若造成他人受重傷,甚至死亡,刑責會更重[5]。不過,除了形式上的酒測值之外,如果一個人的酒量很差,尚未達到法定的酒測值就已經醉到無法正常駕駛的程度,仍可能會觸犯刑責。
結語: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才會違法並受罰
法律規定可能會造成人民被處罰的後果,所以確實需要達到法律上所規定的狀況,才算是違法[6]。針對「服用酒類後駕駛」的行為,如果今天有一個人在菜餚中加入2滴酒類,食用完之後開車出門,呼氣或血液酒精濃度沒有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且可以正常的認知到路況並駕駛車輛,那麼這個人開車出門的行為就會是合法的。
註腳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原判決未詳予審酌上情,遽認上訴人有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犯行,有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79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1則為醉態駕駛罪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時間密度及重複非難性等情,……。」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出現各類違規之危態駕駛、有明顯酒容酒氣且大聲咆哮等情。」
- 詳情可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 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這樣的法理以刑法領域而言,就是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則」,見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