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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的規定,在房東(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承租人),由房客占有房屋的時候,即使房東將房屋的所有權以買賣或其他方式移轉登記給其他人時,租賃契約原則上對於房子的新主人來說依然存在[1],也就是新屋主和承租人之間存在房屋租賃契約。
這是為了要確保通常處於弱勢的房屋承租人,不受到房東出售房屋而導致權益受損。不過,如果是租賃契約沒有經過公證、租賃期間又同時超過5年或沒有定期限,就沒有上述的規定適用,承租人無法主張租賃契約存在[2]。
提問人的問題雖然是問「租金」,如何取回,但觀察先預付2個月、之後討論是否取回,應該是要問「押金」才是。如果是押金的話,因為押租金契約依照實務見解,是需要正式交付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時候,前房東有將押金交給現任房東,就必須要找現任房東要押金;反之若前房東沒有將押金交給現任房東,就是找前房東要押金[3]。
一般來說,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房東換人時,最好在原先的契約上加註「契約到期後,押金應由新房東或舊房東返還」的條款,才能減少爭議的發生,如果在重新簽約時沒有注意到這部分,則會需要找前房東來協商、確認,才能釐清責任歸屬。
延伸閱讀:
張博洋(2022),《承租中房子所有權人換人怎麼辦?──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法律百科問答,《所有權不破租賃,新房東怎麼簽租賃契約?》。
註腳
- 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民法第425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民事判例:「……但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此與債權移轉時,為其擔保之動產質權非移轉物之占有,不生移轉效力者無異,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