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長子)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因為阿姨、母親也享有繼承的權利:
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1],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即使遺囑載明「全部」給某位子女,其他子女仍可以至少主張應繼分的1/2[2]。
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1],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即使遺囑載明「全部」給某位子女,其他子女仍可以至少主張應繼分的1/2[2]。
若遺產遭親人獨吞,該如何處理?
首先可向國稅局查詢遺產資料,確認自己這邊的應繼分是多少,再就有短少的部分,向侵吞遺產的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3]。
首先可向國稅局查詢遺產資料,確認自己這邊的應繼分是多少,再就有短少的部分,向侵吞遺產的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3]。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如有個案需求,請向律師求助。
註腳
- 民法第1138條第1款:「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第1款:「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民法第1146條:「
I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II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律師法第28條:「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 - 律師法第40條第1項前段:「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