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人是再臺中市是做機械工程師,再這間公司也服務了9年,這3個月來公司有再排班休假,現在一個禮拜工作天約3到4天,我有去看過勞工基準法,公司排休假減班也沒跟勞工商議擅自排班休假是不合法的,也沒跟勞工局備案,本人也有拍照排班表跟休假單,休假單寫的假別是公司排休,無薪假,我6月份休排班休假8天,但是我7月14到31是再國外出差,所以7月份排休減班無薪也有3天,8月也休了6天排班休假,因為我也不想再這公司服務了,,我如果用公司排休減班沒有跟勞工局備案也沒跟員工商議簽協議單。那麼我這樣如果跟公司先協商資遣費離職是否能成,還是直接到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排休減班沒有備案跟員工商議,請問這樣那個方案對我比較適合能跟公司拿到資遣費,謝謝各位的回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