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第一項:「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另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第一項:「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所以除非你有:一、房東另行合意改約;二、有上開第十八點、第十四點的情況;三、原租賃契約中有另外約定得終止租約事由,不然不能提前終止租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