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私人設置斜坡道於公有道路側溝上,導致他人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的損壞。雖然政府亦認定該處私人斜坡道是固定式障礙物已經拆除,現階段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爭取賠償。 倘若對方堅稱是前屋主所為,購入房產的現任屋主有何責任? 關於違建跟障礙物在司法上是否同樣認定處分權讓與呢?還請法律的專業人士給予解答? 倘若現任屋主稱是前任屋主所為(水泥斜坡道供透天建築物出入使用),刑、民事訴訟可以援用的法條來捍衛被害者的權益? 發律用語有不正確之處,敬請指正。 如蒙指教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