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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2

結婚的時候共同領養的寵物,若離婚時其權該歸屬誰?


寵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物」中的「動產」,如果要判斷寵物歸屬於誰,其實就是在討論寵物的所有權。

可依照「寵物登記(植晶片)」的飼主名字作為所有人的判斷參考,但不一定代表登記的飼主絕對就是所有人。

實務上一般會以寵物登記的飼主名字[1]作為判斷參考
如果是共同領養的情形,只能以其中1人作為寵物登記的飼主[2]
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3],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寵物,必須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以證明飼主的身分。如果寵物轉讓、遺失或死亡,也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規定「犬」要強制辦理登記[4];也有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犬、貓」都要辦理,例如: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實務上判斷寵物所有人時,一般會以寵物登記的飼主名字作為參考,但仍必須綜合考量,例如:觀察平日照顧情況。
登記(晶片)的飼主不一定就是寵物的所有人
民法中,動產並沒有規定經登記就擁有所有權[5]
動物保護法中,規定飼主可以是動物的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的人[6]
因此,即便寵物晶片或登記資料記載飼主名字,如果發生爭議,並不能直接認定晶片主人為寵物所有人。
預立協議可以避免爭議
無論情侶或是夫妻,建議盡可能在共同領養時就討論好由誰擔任寵物的所有人、由誰植入晶片,並預立協議。以免日後分手或離婚時,對寵物歸屬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註腳

  1.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2.   這是筆者做寵物登記,獸醫告知的經驗,但找不到法源依據,歡迎知道答案的朋友留言告訴大家。
  3.   動物保護法第19條:「
    I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II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III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88) 農牧字第88040229號 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5.   相反的,不動產就有此規定。
    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6.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