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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應用程式的免費試用變成付費使用


現在很多應用程式會有「免費試用」的選項,然而在試用期過了以後很多程式並不會另外通知而會直接讓用戶變成付費訂閱,用戶在收到電信帳單的時候才會發現自己多了這筆花費。如果在付費期間取消訂閱(例如以年計費而用戶在超過試用期的一個月內取消訂閱),是否有辦法退回部份金額?


建議詳閱應用程式(APP)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
應用程式的訂閱主要涉及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建議作為買方的用戶在訂閱應用程式前,要先仔細閱讀應用程式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尤其關於費用收取及退費機制等相關約定。
因為各個供應商關於應用程式取消訂閱的方式、取消後終止扣款時間點的認定,以及是否可以退款等等,可能都有不同的約定,所以是否可以退回部分金額,將依照個別約定決定,無法一概而論。
附帶一提,應用程式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的商品或服務[1],不適用消保法的7日鑑賞期[2],所以消費者訂閱應用程式後,原則上無法主張無條件退訂喔!詳細內容麻煩請見本站:李昕(2018),《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爭議的救濟方式
然而,如果真的發生相關的消費糾紛,除了提起訴訟以外,也可以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請申訴或調解。但因為有些供應商設在國外,也不會來臺灣開庭或參加調解,消費者事後也很難找到供應商向他們求償,所以還是建議訂閱下載前,要先仔細閱讀應用程式的各項條款喔!

註腳

  1.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2.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I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