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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9-27

公司要求職員提供其配偶的個人財產證明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9-06 15:19

本人於行政法人機構任職並申請住宿公司宿舍。
公司內部管理規定要求,借宿人除繳交每月1500~2000元不等之管理費外,每年另需提供借宿員工本人、隨居住宿人員及配偶之當年度財產稅總歸户查詢清單,供業管單位進行查驗。
借宿人本人及隨居住人員需要查核當然是合情合理沒有問題的,但配偶如果沒有一起入住,公司又強制要求配偶需繳交財產個資,曾詢問業管單位回覆:未同住配偶可以主張權利不繳交,但公司也可以依照內部管理規章,以查驗不合格為由要求搬出宿舍……
請問這種情況下,公司這樣的管理規章是否有違法之處?
基層員工及其配偶權益該如何維護?
請提供專業建議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