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所以,如果二十年以前「大哥」幫忙支付的費用是「整筆」且「已經發生的費用」,已經時效完成。
反之,如果是二十年以前至今,「大哥」幫忙支付的費用,則要逐筆去看是否有時效完成的狀況。
背景:
過去父母為了水電費該由誰負擔吵架吵得不可開交,後續由父親的姊姊出面協調,最後家中大哥願意幫忙支付這筆費用。
過了約二十年左右,大哥開始反悔追朔過往至今的費用,要求弟弟共同分擔,費用高達30萬。
Note: 弟弟每個月固定都有給父母一筆孝親費用。
問題:
1. 如果不答應哥哥的要求支付過往的費用會有法律問題嗎?
2. 如果需要支付過往的費用,家中還有其他姊妹,是否須共同分擔?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所以,如果二十年以前「大哥」幫忙支付的費用是「整筆」且「已經發生的費用」,已經時效完成。
反之,如果是二十年以前至今,「大哥」幫忙支付的費用,則要逐筆去看是否有時效完成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