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和1-1.都是「植物越界」的情形。
如果只是「有礙景觀」,沒有「妨害土地利用」,就不符合民法第797條請求種植物者修剪的規定,且無論是否符合規定,都不能不通知鄰居自行修剪越界的枝枒,否則修剪破壞樹枝會涉及刑法毀損罪。
問題2.摘路邊果實的情形,則可能涉及竊盜罪。
種植物負有「避免樹木枝根逾越地界」的修剪管理義務
如果鄰居沒有在要求的期限內修剪植物,受妨害的人才可以自己修剪,並且可以要求鄰居支付修剪的花費[3]。
問題中提到「有礙景觀」,不屬於妨害土地利用。只有會妨害土地利用的情形,才可以依法要求鄰居修剪[4]。
如果沒有事先通知鄰居,也不是會妨害土地利用的情形,卻自行修剪鄰居種植的越界植物,可能涉及毀損罪[5]。
如果沒有事先通知鄰居,也不是會妨害土地利用的情形,卻自行修剪鄰居種植的越界植物,可能涉及毀損罪[5]。
摘路邊樹上的果實可能涉及竊盜罪
我們的理解是果實還在樹上,如果路人摘採果實,因為果實還沒從樹上掉下來,就仍是樹的一部分,是樹的所有人的所有物[6]。沒有得到所有人的同意摘取果實,可能會涉及竊盜罪[7]。
我們的理解是果實還在樹上,如果路人摘採果實,因為果實還沒從樹上掉下來,就仍是樹的一部分,是樹的所有人的所有物[6]。沒有得到所有人的同意摘取果實,可能會涉及竊盜罪[7]。
註腳
- 民法第797條第3項:「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民法第797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 民法第797條第2項:「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 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刑法第320條:「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