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詢問的內容如下。
甲17歲,因想購買某虛擬寶物(原價888元,以信用卡付款優惠為800元),遂委託乙(18歲,有信用卡)購買該虛擬寶物,且約定甲給乙50元的報酬。但甲交付850元給乙且乙購買虛擬寶物後,乙卻拒絕將虛擬寶物交付給甲(但有給甲50元)。請問乙的刑責為何?
個人初步認知如下。
是否成立背信罪?
按30 年上字第 2633 號,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但民國30年沒有電磁紀錄,30 年上字第 2633 號的持有物是否包括電磁紀錄?乙能否援引前述判例而免於背信罪刑責?
是否成立侵占罪?
按現行刑法323與338條,電磁紀錄非侵占罪處罰客體?
若背信罪與侵占罪皆不成立,乙有無其它刑責?或此案僅是民事案件?
懇請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