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1];至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經過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2],所以已經不可以再提告通姦罪追究通姦者的刑事責任。
詳細說明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以下文章:
雷皓明、張學昌(2020),《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王琮儀(2020),《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如果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
黃千芸(2019),《告不成通姦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求償嗎?》。
註腳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