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夫妻吵架、或已離婚的夫妻,私自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接觸,都有可能涉及刑法的略誘罪。所謂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等不正當手段,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然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刑法第241條定有明文。
又略誘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未成年人受保護教養之利益」,因此,少女的實際保護教養監督者是誰就是關鍵。依題所示,少女出門的時候雖有經過家長的同意,可問題是少女的家長(監督權人)是否知道是跟你出門?少女的家長有同意讓少女跟你出門嗎?少女的奶奶是否是少女的監督權人?少女的父母呢?少女的實際監督權人到底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