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1月起,因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1]第2項修正,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不因判決結果是有罪、無罪或公訴不受理而有不同。這是立法者認為必須保障人民知的權利[2],相關機關都必須依法執行。
但關於當事人的地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則仍保持隱匿,並未公開於網路上。因此提問者所提居住地址,公開判決書如有,只會是概略式記載(例如臺北市○○區○○路○○段○○號),不會詳細全部記載,以保護個人資訊隱私。
除非在特殊的情形下,例如涉及兒童少年[3]、性侵害案件[4]等,才會遮蔽姓名或直接不公開判決。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
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 》。
註腳
- 法院組織法第83條:「
I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II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III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 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法理由(2010/11/24):「一、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審判之有效機制,惟本條僅規定於公報上刊載裁判書全文之方式,不足因應資訊社會之需求;……。」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2項:「
I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II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