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一案上市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A 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1日:被新聞爆料長期混用劣質油品到高價販售標榜百分百純天然橄欖油中,後經政府相關單位查證屬實開罰,又事件爆出後,A公司產品遭到消費者抵制,股價大跌。投資人損失慘出。本需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後,外界更發現A公司董事甲多次指使公司總經理乙採用黑心油品,壓低成本,以獲取利益。試間,(1)若購買黑心油品而受害的消費者丙,就上述情事,依公司法第23 條得否要求甲、乙及A 公司賠償其損失?(2)又公司弊案爆發後公司股價重控,A公司之股東丁得否要求甲、乙及A公司賠償其損失?(3)又董事長甲曾在民國112年9月到12月間,以高於市場兩倍價格向戊承租台北分公司之辦公室,並向B公司(其董市長為甲之配偶)以高於市場20%的價格購買古董及名畫一批,用以布置台北辦公室:甲是否違反了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的受任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