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098004538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58、819、832 條(98.06.10)
要 旨:
關於本件土地均約定以供建築使用為目的而為地上權設定,縱使其中土地
上已有建物存在,事實上非先就土地上建物為處分,難以達到建築房屋之
目的,而且土地及其建物之共有人雖相同,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同
意設定地上權,尚無法逕認就拆除建物之處分亦獲同意,因此,該土地難
認其設定地上權是否符合民法第 832 條所規定之要件
主 旨:土地上已有建物,可否再以該土地全部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申辦地上
權設定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0 月 2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706 號函。
二、按民法第 832 條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