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A的寵物被B或B的寵物挑動, 以至於A的寵物跑去侵犯C的所有物 那麼依民法190條第二項而言, 這時候A必須主動替C向B求償損害的部分嗎? 還是C須主動 向A和B告知求償事由? 還是求償的權力僅限於A, 而C只能以被動的方式期待得到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