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般告訴乃論案件,可以寫委託書給親友,或是朋友到警察局提告嗎? 以及如果是身心障礙證明第一類人士,也是一樣可以委託書給親友或朋友的嗎?會有什麼瑕疵嗎?謝謝
告訴乃論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可以委託代理人。
身心障礙證明第1類人士,涉及他的識別能力(辨別事理能力)程度問題,如果嚴重欠缺的話,需要有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