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被繼承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地)已經無法使用超過27年,請問有法律途徑或條款可以申請解編公園地,並自辦都更為產業用地嗎? 因為遇到有人自願幫我申請,說只要超過25年政府都有責任趕快檢討, 但我怕是詐騙﹒ 但自己急需用錢又不懂法律, 沒人可以幫忙解編這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