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憲法訴訟法修法案若立委送出暫時處分及釋憲,違憲的判定是用修法前的規定,或者是修法的「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呢?
就法論法,按照程序從新原則,理應以判決的日期為準,如果認定違憲的判決之日,新法已經生效施行,便要以新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