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有關「即期品」飼料可否在7日鑑賞期內退貨,簡單回覆如下:
一、原則上通訊交易可以主張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
原則上「通訊交易」可以主張享有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1],這邊的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在消費者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的契約[2]。
二、例外不能解除契約的情形
但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時,且賣家有事先聲明排除鑑賞期,則無法享有七日鑑賞期[3]:
容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客製化的商品。
報紙、期刊或雜誌。
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經消費者同意而提供的數位內容、線上服務。
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三、本案的情形
依據提問人所述,是在網購平台購買「即期」狗飼料,屬於通訊交易而有消保法的適用;但因即期品的保存期限通常已經快要到期,屬於前面提到的7天鑑賞期的例外情形,如果賣家有事先告知消費者這是即期品排除7天鑑賞期的話,提問人就無法退貨。
註腳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