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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5-03-15

目前43歲﹒無小孩﹒已婚14年﹒因緣際會下已經在撫養7個月大嬰兒﹒生母無力撫養﹒我也是小孩的委託監護


目前43歲﹒無小孩﹒已婚14年﹒因緣際會下已經在撫養7個月大嬰兒﹒生母無力撫養﹒我也是小孩的委託監護人﹒生母口頭上也答應給我撫養﹒目前我該怎麼做才能讓小孩成為我名下的小孩


收養除了要法院許可[1],如果收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又跟小孩沒有一定親戚關係(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或配偶的小孩),就必須先透過媒合機構[2],例如兒福聯盟、勵馨基金會等媒合、試養,評估報告認為有出養必要性,才能進入收養許可程序[3],無法私下指定要收養特定小孩。

 

延伸閱讀:
陳又溥(2022),《如何成立沒有血緣的親子關係?快速掌握收養成立條件》。

註腳

  1.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2.   媒合收養的資訊,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n.d.),《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2項:「
    I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II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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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8:58

提問所說情形,如果小孩生母同意的話,可以考慮辦理收養手續,由妳和丈夫共同將小孩收養。(必須訂立書面,並應聲請法院認可。)經合法收養後,小孩才能夠以養子(或養女)的身分,如同婚生子女一般,成為名下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