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除了要法院許可[1],如果收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又跟小孩沒有一定親戚關係(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或配偶的小孩),就必須先透過媒合機構[2],例如兒福聯盟、勵馨基金會等媒合、試養,評估報告認為有出養必要性,才能進入收養許可程序[3],無法私下指定要收養特定小孩。
延伸閱讀:
陳又溥(2022),《如何成立沒有血緣的親子關係?快速掌握收養成立條件》。
註腳
-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媒合收養的資訊,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n.d.),《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2項:「
I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II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