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俗稱之警示帳戶,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定義可以區分兩種,分別如下 :
1. 提供加害人使用的帳戶(人頭帳戶),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會通報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2. 警示帳戶所有人的其他帳戶,將因為前開通報而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
這兩種類型關於帳戶款項可否提領有下列的不同:
1. 列為警示帳戶者,所有交易功能暫停,是您提及的政府補助款項也將無法領取。
2. 列為衍生管制帳戶者,僅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是尚可以臨櫃方式提領政府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