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失蹤人口的報案、查詢,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的「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以下簡要分享「作業要點」的內容,提供您參考。
什麼樣的情況,可以作失蹤人口報案?
根據「作業要點」,只要在我國設有戶籍,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行蹤不明,就屬於「失蹤人口」[1]:
1. 隨父、母、親屬離家,或自行離家出走;
2. 遭逢意外災難、天然災難;
3. 迷途走失;
4. 上、下學未歸;
5. 因智能障礙、精神疾病或失智症走失;
6. 其他原因失蹤。
符合以上的情形之一,失蹤人的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家長、家屬或親屬,就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2]。
根據「作業要點」,只要在我國設有戶籍,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行蹤不明,就屬於「失蹤人口」[1]:
1. 隨父、母、親屬離家,或自行離家出走;
2. 遭逢意外災難、天然災難;
3. 迷途走失;
4. 上、下學未歸;
5. 因智能障礙、精神疾病或失智症走失;
6. 其他原因失蹤。
符合以上的情形之一,失蹤人的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家長、家屬或親屬,就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2]。
失蹤人如何辦理失蹤人口撤尋?
失蹤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至警察局辦理撤尋[3]。警方在核對身分、製作筆錄之後,會從「失蹤人口系統」撤下您的資料,並開具「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4]。
如果失蹤人已年滿18歲,警方會聯繫報案人、戶長或親屬到場,陪同失蹤人返家;但如果失蹤人不願聯繫報案人,可以自行離去,警方會另行將撤尋的情形通知報案人。
若是未滿18歲且非主管機關保護個案的失蹤人自行前往撤尋,依照「作業要點」,警方就必須通知報案人或家長、親友帶回[5]。
失蹤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至警察局辦理撤尋[3]。警方在核對身分、製作筆錄之後,會從「失蹤人口系統」撤下您的資料,並開具「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4]。
如果失蹤人已年滿18歲,警方會聯繫報案人、戶長或親屬到場,陪同失蹤人返家;但如果失蹤人不願聯繫報案人,可以自行離去,警方會另行將撤尋的情形通知報案人。
若是未滿18歲且非主管機關保護個案的失蹤人自行前往撤尋,依照「作業要點」,警方就必須通知報案人或家長、親友帶回[5]。
結論
回到提問所詢的狀況,如果您的情形符合「作業要點」中所列的「失蹤人口」要件,警察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您的家人報案,但您可以自行至警察局辦理撤尋。
回到提問所詢的狀況,如果您的情形符合「作業要點」中所列的「失蹤人口」要件,警察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您的家人報案,但您可以自行至警察局辦理撤尋。
註腳
-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2條:「本要點查尋之失蹤人口,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方不明者: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二)離家出走。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失智症走失。
(九)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十)其他原因失蹤。」 -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3條:「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案通緝者。
(二)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三)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四)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五)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條:「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一)在臺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二)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三)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家屬或安置機構之報案辦理。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失蹤人口查尋與撤尋規定為何?》。
-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8條:「尋獲失蹤人口辦理撤尋時,應至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蹤人口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輸登尋獲失蹤人之經過情形,並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證明單二份。一份連同筆錄陳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失蹤人、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收執。」
-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9條:「尋獲失蹤人口案件,應依下列失蹤人類別,通知相關人員到場並辦理撤尋:
(一)失蹤人為依法律應保護之個案者,尋獲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並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有第五點第六款前段情事者,應另通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及將當日撤尋情形,通知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三)失蹤人為未滿十八歲人且非主管機關保護之個案,尋獲時應通知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並製作相關人員筆錄。報案人、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未到場時,應即通知社工人員辦理臨時安置。
社工人員經通知未到場時,員警仍應完成受(處)理失蹤人口程序,並視個案情節陳報警察分局通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新竹市警察局,《失蹤人口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