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關於扶養義務之規定,必須基於一定的親屬關係[1][2]。因此,關於論者提出之問題,應該先確認雙方是否存在親屬關係,始論應該如何履行︰
一、甲男、乙女與丙孩子的法律關係︰
(一)從自然而論,要確立父母子女關係最為簡單者,就是母子關係,因為誰懷孕並產育下一代很清楚、明瞭。因此,民法未特別規定誰應該是生產後孩兒的母親,凡生產者皆是母親,此稱為「分娩者為母」。然而,誰是父親這在自然上便不好認定,因此有方法幫助我們去認定還子的父親是誰,那就是︰1. 與該母結婚者,此稱「婚姻示父」;2. 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檢驗DNA),此稱「認領」
1. 婚姻示父︰依照民法第1063條I[3]、民法第1064條[4]之規定。
2. 認領︰民法第1065I後段[5]、1067I[6]。民法的認領有兩種形式,那就是在欠缺婚姻狀態時,無法確認生父是誰,因此法律規定有扶養之事實者,視為認領;或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者,得向生父訴請認領。
二、如果能夠認定雙方間具有法定親屬關係,則可請求扶養。
註腳
-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 有爭議的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義務,是否應該依照本條之規定。有學者主張應該依照本條,另有學者主張應該依照民法第1084條以下之規定。但無論如何,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應該負到扶養義務,只是依照的法規範不一樣而已。
- 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