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的範圍
「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1],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
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2]。
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2]。
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
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3]。
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3]。
特留分是不是扣除所有免稅額
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4],與「民法」規定的特留分屬於不同的法源依據,兩者並不相關。
然而,關於特留分的計算是「稅前」或「稅後」?確實在實務有討論。
有律師認為,實務上國稅局認定繼承人也是「連帶遺產債務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連帶強制執行遺產及繼承人財產,而且這是「稅前」遺產處分的權力;所以「特留分」或「應繼分」就屬於「稅後」分配遺產的程序了[5]。
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4],與「民法」規定的特留分屬於不同的法源依據,兩者並不相關。
然而,關於特留分的計算是「稅前」或「稅後」?確實在實務有討論。
有律師認為,實務上國稅局認定繼承人也是「連帶遺產債務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連帶強制執行遺產及繼承人財產,而且這是「稅前」遺產處分的權力;所以「特留分」或「應繼分」就屬於「稅後」分配遺產的程序了[5]。
法院見解
另,參照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遺產稅之繳納應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為遺產管理費,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除應扣除遺產稅外,也應將其喪葬費加以扣除。[6]」我們也可以發現,法院在計算特留分時,會先扣除遺產稅跟喪葬費。
另,參照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遺產稅之繳納應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為遺產管理費,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除應扣除遺產稅外,也應將其喪葬費加以扣除。[6]」我們也可以發現,法院在計算特留分時,會先扣除遺產稅跟喪葬費。
結論
綜上,在計算特留分時,應先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
換句話說,以繼承人的角度而言,他可以獲得的遺產「特留分」數額,在計算時必須先將遺產總額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才可以用剩下來的數額來計算應繼分跟特留分。
綜上,在計算特留分時,應先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
換句話說,以繼承人的角度而言,他可以獲得的遺產「特留分」數額,在計算時必須先將遺產總額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才可以用剩下來的數額來計算應繼分跟特留分。
註腳
-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
I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II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方承志(2018),《特留分法律怎麼解釋?》。
-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