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會想申請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的民眾,多半是想證明自己「沒有刑事犯罪記錄」。然而就政府而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無論申請人有沒有犯罪記錄都可以申請的文書[2]。
只有在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府才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3]。
只有在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府才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3]。
因此,有前科紀錄的民眾,仍可申辦良民證。但申請人如通緝中、假釋中、易科罰金尚未繳清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則警察機關依法不予核發良民證[4]。
延伸閱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017),《「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內會記載些什麼內容?每個人都可以領到「良民證」嗎?犯罪前科紀錄都會註明在「良民證」上嗎?》。
註腳
- 內政部警察署全球資訊網(2019),良民證現場申辦的各縣市警察局列表連結:《現場申辦請洽各縣市警察局,如下列受理申請單位》。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
-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2017),《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