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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男友在我滿15歲後跟我發生性行為,有辦法和解嗎?

匿名(一般會員) 性別身體自主 2019-03-21 16:41

在我確認滿15歲後,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我們是合意性行為,發生後因為月經晚來,我擔心懷孕,所以跟家人說了跟男友發生性行為的事,並且去婦產科做產檢,確認沒有後,婦產科說還是得往社會局上報,因此有社工介入,沒多久就收到警察的通知,去了婦幼隊做筆錄,且我的家人跟男友的家人也有出來談過,簽了和解書,男友家人也付了20萬,現在我想知道接下來的程序,正常的程序,以及和解的程序


刑法對於未滿16歲人的性行為特別保護,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的人身心發育還沒有健全,無論是被強迫或是自願發生性行為,都會被刑法規範。
為了防治性侵害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醫事人員在職行職務時,如果發現疑似性侵害犯罪的情況,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1]
依照提問歸納出問題點:A跟滿15歲的B發生性行為,刑事、民事上會有哪些責任?民事的和解是什麼?

刑事部分
刑事責任會依照A的年齡而有不同規定,分為以下幾種:
如果A未滿14歲:A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2],處罰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B違反刑法第227條第1項[3],處罰最低3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A滿14歲未滿16歲:雙方都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4],處罰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A滿16歲未滿18歲:A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5],處罰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上面三種情況,犯罪的A或B都會因為未滿18歲,依照刑法第227條之1[6]減輕或免除刑罰;並且依照刑法第229條之1[7],AB的犯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有提起告訴,檢警機關才會開始偵辦。
要留意的是,就算A、B兩人不希望提出告訴,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8]可以獨立提出刑事告訴。
未滿18歲的人觸犯刑法犯罪,會走少年事件處理程序[9],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
如果A滿18歲:A在刑法上就要負完全的責任,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10],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這時候犯罪就不是告訴乃論了,也就是不管B或B的父母是否想要追究,只要檢察官發現犯罪事實,就必須啟動偵查程序。
刑事程序中沒有和解的規定,但是有認罪協商制度。如果被告承認犯罪,檢察官問過被害人意見後,可以與被告在審判外進行協商,協商內容包含被告科刑、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11]等。如果可以達成共識,檢察官就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
民事部分
如果有發生前面刑事犯罪的情況,受害者的父母(有可能A、B兩方都有)可以主張身為父母,對於子女的身分法益受到侵害,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12]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程序中,雙方可以和解,雙方約定各退一步,談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賠償金額來解決紛爭,以取代較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雙方如果達成民事和解,可能會是刑事案件中法官量刑的參考因素。
如果和解書有拿去公證,日後有一方不履行和解書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不用再經過民事訴訟程序。

延伸閱讀:
1. 凃秀蕊(2020),《讓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去產檢或生產,會被醫院通報嗎?
2. 蘇國欽(2018),《與未滿16歲的人合意性交,成立犯罪嗎?
3. 陳家誼(2020),《什麼是訴訟上和解?什麼是訴訟外和解?兩者有什麼差異?

註腳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I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II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I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IV 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刑法第227條:「
    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   刑法第227條
  4.   刑法第227條
  5.   刑法第227條
  6.   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7.   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8.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9.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10.   刑法第227條
  11.   刑事訴訟法第455之2:「
    I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II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12.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