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生輔導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諮商輔導員發現校內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有義務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及第7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以上是學校諮商輔導員權責來源,也說明在學校內除了諮商輔導員以外,校長及教師也負有學生輔導的責任。
以上是學校諮商輔導員權責來源,也說明在學校內除了諮商輔導員以外,校長及教師也負有學生輔導的責任。
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諮商輔導員為學校依法進用(聘僱)之專業輔導人員,應屬於上開規定「職員」之身分,若知道學校內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應依照學校規定以及上開法律,在24小時內通報學校性平會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諮商輔導員為學校依法進用(聘僱)之專業輔導人員,應屬於上開規定「職員」之身分,若知道學校內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應依照學校規定以及上開法律,在24小時內通報學校性平會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學生除了找輔導員,還可以用什麼方式求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若知悉有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發生有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義務,已如上述。
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也有規定:「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如果學校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例如學校人員知悉有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發生卻無任何作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是任何人知道有上開情形,都可以向學校或是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由此可知,學生可以向校長、教師、職員、家長(法定代理人)甚至是任何人求助。
再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後段:「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意思是,在校園內發生性騷擾事件,除了《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第12、24、25條情形以外,原則上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但是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也有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所以即使是在校園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加害人也可能有刑事責任。若被害人尚未成年,得由家長(法定代理人)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若被害人已成年,也可以直接向警察/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若知悉有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發生有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義務,已如上述。
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也有規定:「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如果學校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例如學校人員知悉有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發生卻無任何作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是任何人知道有上開情形,都可以向學校或是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由此可知,學生可以向校長、教師、職員、家長(法定代理人)甚至是任何人求助。
再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後段:「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意思是,在校園內發生性騷擾事件,除了《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第12、24、25條情形以外,原則上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但是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也有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所以即使是在校園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加害人也可能有刑事責任。若被害人尚未成年,得由家長(法定代理人)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若被害人已成年,也可以直接向警察/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流程會是什麼?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已規定學校人員知悉性騷擾事件有在24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在同條第3項則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在性騷擾事件經通報後,學校需在24小時通報主管機關,並在3日內移送學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立調查小組,經性平會調查事實後,則依據當事人身分(師對生/生對生)以及性騷擾的情節重大與否,直接由性平會做出決議或分別送教評會/考績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出懲處。[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已規定學校人員知悉性騷擾事件有在24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在同條第3項則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在性騷擾事件經通報後,學校需在24小時通報主管機關,並在3日內移送學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立調查小組,經性平會調查事實後,則依據當事人身分(師對生/生對生)以及性騷擾的情節重大與否,直接由性平會做出決議或分別送教評會/考績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出懲處。[1]
可以預先準備什麼證據/資料?
遇到性騷擾事件需要蒐集證據資料,可以參照法律百科文章《性騷擾能收集什麼證據?加害人要負什麼責任?》[2]
證據一般分為人證跟物證:在學校內性平會或是在法院審理案件事實時,也會參考被害人及證人證詞,加上現在通訊軟體發達,也可以提出臉書或Line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物證。[3]
遇到性騷擾事件需要蒐集證據資料,可以參照法律百科文章《性騷擾能收集什麼證據?加害人要負什麼責任?》[2]
證據一般分為人證跟物證:在學校內性平會或是在法院審理案件事實時,也會參考被害人及證人證詞,加上現在通訊軟體發達,也可以提出臉書或Line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物證。[3]
註腳
- 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網http://163.21.249.63/joomla/cht/index.php?code=list&ids=101
- 法律百科《性騷擾能收集什麼證據?加害人要負什麼責任?》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400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477 號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7&q=907a41a648e46d7b246f4fa99290c253&sort=DS&ot=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