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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僑生前三年五月被判緩起訴三年

匿名(一般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刑事訴訟 2019-03-29 01:27

我是僑生前三年五月被判緩起訴三年,現在決定回台灣唸書,請問我能夠辦到留學簽證嗎,居留證上有問题嗎 真的是有點擔心 請各位幫幫忙 緩起訴究竟會留前科嗎?


緩起訴不會有前科,居留簽證的核發是否通過則由發放單位視個案判斷。

外國人受緩起訴處分,禁止入國期間為2年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禁止入國[1]
如果是入國後才發現有犯罪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強制驅逐出國[2]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情形,從出國的隔天開始2年禁止入國期間[3]
如果您已經離開台灣超過2年,且緩起訴處分期滿,則已經不在禁止入國期間的限制內。
緩起訴不會有前科
所謂的「前科」是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緩起訴還沒進入審判階段,不會有前科紀錄,只會留下僅供司法機關參考的不公開「前案紀錄」[4]
居留簽證的核發是否通過,由外交部核准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5]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6],簽證核發是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而外國護照、簽證的主管機關是外交部[7]
其他居留證的辦理及注意事項,可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8]
持外國護照之僑生以「居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入境後15天內,逕向居住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如以「停留簽證」入境者,應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停留簽證改居留簽證,再辦理「外僑居留證」[9]

註腳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3.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3條。
  4.   喬正一(2018),《什麼是緩起訴?緩起訴與緩刑的差異?》。
  5.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條第12條
  6.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7.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5條第1項:「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2017),《外國學生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就讀博士、碩士、學士、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等各學程之正式班外國學生)》。
  9.   參考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n.d.),《僑外生園地》,Q1:我剛到台灣,該向哪個單位申辦外僑居留證?。
NeoLee(一般會員) 2019-03-30 01:23:32
所以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是無犯罪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