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不會有前科,居留簽證的核發是否通過則由發放單位視個案判斷。
外國人受緩起訴處分,禁止入國期間為2年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情形,從出國的隔天開始2年禁止入國期間[3]。
如果您已經離開台灣超過2年,且緩起訴處分期滿,則已經不在禁止入國期間的限制內。
如果您已經離開台灣超過2年,且緩起訴處分期滿,則已經不在禁止入國期間的限制內。
緩起訴不會有前科
所謂的「前科」是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緩起訴還沒進入審判階段,不會有前科紀錄,只會留下僅供司法機關參考的不公開「前案紀錄」[4]。
所謂的「前科」是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緩起訴還沒進入審判階段,不會有前科紀錄,只會留下僅供司法機關參考的不公開「前案紀錄」[4]。
居留簽證的核發是否通過,由外交部核准
其他居留證的辦理及注意事項,可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8]。
持外國護照之僑生以「居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入境後15天內,逕向居住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如以「停留簽證」入境者,應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停留簽證改居留簽證,再辦理「外僑居留證」[9]。
註腳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3條。
- 喬正一(2018),《什麼是緩起訴?緩起訴與緩刑的差異?》。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條、第12條。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5條第1項:「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2017),《外國學生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就讀博士、碩士、學士、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等各學程之正式班外國學生)》。
- 參考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n.d.),《僑外生園地》,Q1:我剛到台灣,該向哪個單位申辦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