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
(1)有關律師迴避的問題,並不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之中,而是由《律師法》來規範。
依照《律師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同法條第2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另外,依照《律師法》第37之1的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2)從以上《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可知,並沒有禁止被害人家屬擔任被告辯護人的迴避條款。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被害人家屬擔任被告辯護人違反人性,很多的戲劇為了刺激票房或收視率,其劇情難免會出現誇裝的內容與灑狗血的效果,而這種不合情理的情節在現實生活中實在不太可能出現,因此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第2題:
(1)執行死刑的順序,主要是參酌受刑人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之傷害、對社會治安危害之程度等。
(2)法務部著手準備執行死刑,一定會先向司法院、最高法院、各二審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及矯正機關詢問待執行之死刑受刑人有無聲請釋憲(含共犯)、非常上訴、再審(含審理中)及精神狀態等情狀,彙整完畢後,由法務部部長請法務部次長、主任秘書、法制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及承辦人員分別詳閱卷證,檢視審判程序有無瑕疵,再3次召集會議,研商決定優先執行的死刑犯,並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確認其中無人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亦無心神喪失情形,最後再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法務部一定會事先詳閱卷證、多方查證,確定無任何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方批准執行,一定會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做到已臻完備的地步。
第3題:
依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5條規定:「執行死刑,應通知其親屬。」因此,目前台灣為了符合國際人權的保障,死刑執行前都會通知家屬與死刑犯會見最後一面。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