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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想先了解未來若遇到親友不歸還/耍賴等狀況該怎麼辦。

匿名(一般會員) 房子‧土地‧鄰居其他不動產問題 2019-04-10 06:54

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就會成立「使用借貸關係」
法律上所謂的「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將物品交給他人,而約定他人可以無償使用後返還的契約[1]
因為法律上的契約不用白紙黑字,只要意思合致就可以了[2]。所以題目詢問的「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很可能會成立「使用借貸關係」。
未來若遇到親友不歸還/耍賴等狀況該怎麼辦
民法上對「使用借貸」契約,是有相關法條規定的[3]
就算出借人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也可以找尋相關法條,向對方提出法律上的主張。
在這個案例,我們要先判斷一開始借房子的時候,雙方有沒有約定一個期限。如果有約定期限,期滿了自然可以催促對方返還;如果沒有約定,法律上是規定「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這句話感覺很抽象,所以該條規定有個但書:「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4]
即使沒有約定一定期限,如果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出借人也可以終止使用借貸契約[5]。例如:借用人未經出借人同意就提供給第三人使用、借用人不注意導致借用物毀損。
就法律風險控制,建議在出借房屋時,雙方就先約定好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期限,當貸與人發現借用人已經「使用完畢」時,也要積極發存證信函向對他催討,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註腳

  1.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2.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3.   民法第二編債/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六節借貸/第1款使用借貸
  4.   民法第470條:「
    Ⅰ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Ⅱ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5.   民法第472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
    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