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違規停車,也受法令規範,檢舉方式與一般車輛相同
發現車輛違規停車,除了交通警察和交通助理人員[1](警察局為執行交通稽查需要雇用的工作人員)可以檢舉違規停車[2],民眾也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全國各監理機關[3])或警察機關檢舉[4]。
對於違規停車,公務車輛也常有裁罰案例。
以臺北市為例,曾有新聞指出,2015年的市府公務車違規件數為1,177件,其中以違規臨停為大宗,且歷年前三名單位分別是警察局、環保局與消防局[5]。
以高雄市為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官網有載明:對於市府正副首長、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及偵防警備車等,核發路邊停車之指導證與停車證,惟該等車輛若有違規之行為,仍應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罰則接受處罰[6]。
幾年前曾有新聞訪問拖吊業者,遇有掛大使館的車牌、公家機關用車、甚至是貼滿黑色隔熱紙的黑頭車,拖吊業者可能會睜一隻眼、避一隻眼,裝作沒看見[7]。
公務車執行任務時違規,可以函請監理所免罰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可以有較寬鬆的標準[8]。
例如:學校、展覽、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停車[9]。
例如:學校、展覽、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停車[9]。
承上,如果有符合上開規定的公務車違規,可以函請監理所免罰。監理所可能要求執行公務者檢附駕駛人報告、出勤紀錄、主管簽核等資料佐證。公務車違規經過申訴程序通過後可免罰,但倘若違規屬個人行為,就得由駕駛員自行繳納[10]。
註腳
-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條:「Ⅰ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Ⅱ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 公路總局的監理服務網可進行交通罰鍰查詢及繳納:https://www.mvdis.gov.tw/m3-emv-vil/vil/penaltyQueryPay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 關鍵評論網(2016),《北市臨停大不易,公務車違規增3成,違停罰單最多竟是警察局》。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網站(2017),《領有公務停車證違規行為被舉發是否仍需接受處罰?》
- 三立新聞(2016),《拖吊界「不能說秘密」 碰上這些車會睜隻眼閉隻眼》。
華視新聞(2010),《拖吊免死金牌? 公務車少被拖》。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 自由時報(2016),《柯P取締違停 北市公務車去年大增近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