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各類毒品進行1到4類分級,提問中的樞神經抑制劑俗稱「佐沛眠」為第4級毒品。
屬於強制管控的藥物,一般用於精神科用藥,一人一天不得服用超過2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1]有規定:「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是指將毒品交付給別人,但沒有獲得利益。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有人就醫領藥,之後將藥物轉讓給家人服用,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刑事責任。
另外,毒品分4級,法令管制上有不同強度,製造、運輸、販賣[2]、引誘他人施用[3]、轉讓﹒.﹒.等有不同強度的刑罰規範;但特別留意的是施用[4]的刑事責任只規範第1、2級毒品。施用第3、4級毒品(例如:服用精神科用藥佐沛眠),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5],會有行政罰,處罰新臺幣1萬元~5萬元的罰鍰,還要接受4小時~8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
延伸閱讀:
一起讀判決(2021),《是毒品,也是禁藥,該怎麼處罰?》
註腳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IV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I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I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
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V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VII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I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I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II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