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子涵回答)
「版權」的用語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據學者蕭雄淋的研究,「版權」這個詞已經有很久的歷史,是沿襲自日本最初制定的「版權條例」,後以「版權法」取代。當時因為主要是保護圖書出版方面的著作人權利,所以稱做「版權」。到了1899年,受到國際公約影響,日本修法將保護著作物的範圍擴大到藝術、音樂方面,「版權」、「版權法」也就改稱「著作權」、「著作權法」[1]。
回溯歷史,我國因為受日本及英國影響,可以大致判斷「版權」是由「Copyright」翻譯而來,而Copyright現譯為著作權,所以一般在我國「版權」與「著作權」會是同樣的意思[2]。
據學者蕭雄淋的研究,「版權」這個詞已經有很久的歷史,是沿襲自日本最初制定的「版權條例」,後以「版權法」取代。當時因為主要是保護圖書出版方面的著作人權利,所以稱做「版權」。到了1899年,受到國際公約影響,日本修法將保護著作物的範圍擴大到藝術、音樂方面,「版權」、「版權法」也就改稱「著作權」、「著作權法」[1]。
回溯歷史,我國因為受日本及英國影響,可以大致判斷「版權」是由「Copyright」翻譯而來,而Copyright現譯為著作權,所以一般在我國「版權」與「著作權」會是同樣的意思[2]。
「版權」是正確的用語嗎?定義是什麼?
「版權」只是通俗說法,不是正確的法律名詞。雖然依前段所述,「版權」一般與「著作權」是同樣的意思,但是因為法條用語使用「著作權」,而「版權」也是指和創作有關的權利,但真正的範圍不明確,可能是「出版權[3]」、「製版權[4]」、「改作權[5]」、「公開播送權[6]」或更完整的「著作權」等。
為了避免產生爭議,建議在涉及法律關係的重要契約中,依實際情形使用精準的法律名詞,更能清楚保障權利。
「版權」只是通俗說法,不是正確的法律名詞。雖然依前段所述,「版權」一般與「著作權」是同樣的意思,但是因為法條用語使用「著作權」,而「版權」也是指和創作有關的權利,但真正的範圍不明確,可能是「出版權[3]」、「製版權[4]」、「改作權[5]」、「公開播送權[6]」或更完整的「著作權」等。
為了避免產生爭議,建議在涉及法律關係的重要契約中,依實際情形使用精準的法律名詞,更能清楚保障權利。
註腳
- 蕭雄淋(2015),《著作權法論》,頁2-3。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五)研究活動篇-1~10》。
- 現行著作權法沒有「出版權」這個用語,「出版權」的概念是來自民法債編第九節出版。
蕭雄淋(2011),《出版著作權小百科(3)---著作權與出版權有什麼關係?》。 - 著作權法第4章「製版權」。
-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著作權法第24條:「
I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II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