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子涵回答)
依民法第1057條,必須是裁判離婚[1]的情形下,對離婚沒有過失的一方因為離婚而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贍養費[2]。
請求贍養費的人,是一次拿走離婚後生活所需的所有贍養費嗎?或是按年、按月領取呢?
法院會依實際情況,判斷贍養費給付方法。可能是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5]。
其中,「分期給付」指贍養費總額已經確定的情形;「給付定期金」指隨著時間經過,持續定期給付贍養費[6]。
法院會依實際情況,判斷贍養費給付方法。可能是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5]。
其中,「分期給付」指贍養費總額已經確定的情形;「給付定期金」指隨著時間經過,持續定期給付贍養費[6]。
為什麼常看到新聞報導政商名流得到高額贍養費呢?
雖然想根據法律請求贍養費,必須是裁判離婚的情形,但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自行就贍養費金額、給付方式達成協議。
一般看到的高額贍養費,是當事人透過「離婚協議」請求的。因為不是根據法律請求、由法院裁判的贍養費,所以金額不會受限於「避免生活困難」。這時候,當事人雙方各自掌握的談判籌碼,反而才是決定金額的關鍵。
雖然想根據法律請求贍養費,必須是裁判離婚的情形,但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自行就贍養費金額、給付方式達成協議。
一般看到的高額贍養費,是當事人透過「離婚協議」請求的。因為不是根據法律請求、由法院裁判的贍養費,所以金額不會受限於「避免生活困難」。這時候,當事人雙方各自掌握的談判籌碼,反而才是決定金額的關鍵。
註腳
- 離婚可以選擇兩願離婚(一般俗稱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
-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行政院主計總處(2017),《常用資料》的「平均每人月消費」。
-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I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II 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III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IV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民法債編第22節「給付定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