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分享可能結論如下:
1.若單純為採訪者訪問受訪者並自行撰寫成「語文著作」,雙方沒有任何著作權歸屬約定或僱傭/出資聘請關係,
著作權為一個,且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應由採訪者(語文著作完成者)取得著作權,
第三人欲使用則應取得採訪者的同意。
至於受訪者口述內容是否可認定為一個著作,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可能欠缺原創性。
2.若採訪同時尚有一併錄音,或採訪後有將上開「語文著作」跟其他著作進行編輯或改作,
則可能會產生多數著作權,須依據具體狀況認定著作權歸屬。
3.若採訪者與受訪者間有僱傭或聘請關係(例如受訪者出資請採訪者採訪),
則著作權歸屬狀態應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認定。
ps.就著作權歸屬問題,個人已有撰擬相關分享文,待編輯審核中。
以上簡要分享,僅供參考,一切仍以具體個案事實為準,希望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