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所詢問題可能有幾種型態,簡要說明如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102年推動「明師高徒計畫」訓練契約由師徒雙方共同議定,非僱用關係,並無勞動基準法適用,但本計畫因「訓練」、「工作」其實不容易區分,因此計畫便在106年停辦。
比照「技術生訓練」模式辦訓,參考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規定(請點選),準用勞基法第工時、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但不包含工資。
僱用關係(契約)的類型,並直接或約定適用勞基法規定。
過去類似的案例其實很難區分哪些屬於「訓練」哪些屬於「工作」,甚至必須透過雙方約定的合約來判斷,因此,建議對於勞動條件雙方有爭議時,如果是從教育單位入廠場參與訓練的類型,建議可以透過學校跟廠家協商。如果是一般訓練契約/師徒制,則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