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不得約定(記載)事項而無效
為了維護人民的居住權,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1]」(2018年6月27日施行),或是更早在2017年1月1日修訂施行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不得約定(記載)事項[3]都包括:
為了維護人民的居住權,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1]」(2018年6月27日施行),或是更早在2017年1月1日修訂施行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不得約定(記載)事項[3]都包括: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消費者保護法的罰則
如果租賃契約被認定具有消費關係,出租人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承租人不得報稅,除了約定無效,如果經主管機關要求改正不改正,會被處3萬至30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再要求改正仍不改改正的話,還可以對出租人再處以5萬至50萬元的罰鍰,而且可以按次處罰[5]。
如果租賃契約被認定具有消費關係,出租人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承租人不得報稅,除了約定無效,如果經主管機關要求改正不改正,會被處3萬至30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再要求改正仍不改改正的話,還可以對出租人再處以5萬至50萬元的罰鍰,而且可以按次處罰[5]。
建議
建議簽訂租賃契約前,先仔細瀏覽契約內容(消費者可以主張有至少3日的審約期間[6]),留意有無相關違法約定,要求房東修約或拒絕簽約,保障自己的權益;或者與房東討論是否直接使用內政部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7],避免契約中含有違法不利的條款。
建議簽訂租賃契約前,先仔細瀏覽契約內容(消費者可以主張有至少3日的審約期間[6]),留意有無相關違法約定,要求房東修約或拒絕簽約,保障自己的權益;或者與房東討論是否直接使用內政部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7],避免契約中含有違法不利的條款。
註腳
- 參閱:租賃契約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
- 內政部(2016),《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適用於具有消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但就算不具有消費關係,住宅租賃也會回歸「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規範,有「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的管制。關於報稅這一點,兩份事項都有明文禁止約定不能報稅。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4項:「非具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關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進一步內容請參閱:詹森林(2018),《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條:「……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 內政部(2016),《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