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
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1]。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2]。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
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
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1]。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2]。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
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
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
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3],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律師的哪些行為是違法會被懲戒的呢?以下簡單舉一些與民眾比較相關的行為[4]:
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3],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律師的哪些行為是違法會被懲戒的呢?以下簡單舉一些與民眾比較相關的行為[4]:
律師必須向當事人明白說明律師費用多少,如果沒有明白表示數額,或簽了委任後卻沒有正當理由片面終止委任關係[5],都是違法的。
收了有利益衝突的案件[6];例如接了勞資糾紛中勞工方的案子,沒經過勞工同意又接受公司的委任。
用誇大不實的方式招攬案件,或濫行幫當事人提明顯沒有理由的起訴、上訴等[9]。
利用律師職務的機會收受當事人的權利或標的[10]。
辦理法律事務沒有依相關法令處理,或沒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11],而且情節重大。
違反保密義務[12]情節重大。
嚴重違背律師倫理規範。
民眾要怎麼申訴檢舉
如果遇到的律師有上面或其他違法情形,可以連同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各地方律師公會申訴[13],查證屬實後會移送懲戒,被懲戒的律師可能要面臨要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警告、申誡、停職2個月~2年,最嚴重還會面臨撤照除名[14]。
如果地方律師公會審議之後覺得不需要懲罰這位律師,不服的民眾可以在得到處理結果的20天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提起申覆,由全律會的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再次調查、審議[15]。
如果遇到的律師有上面或其他違法情形,可以連同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各地方律師公會申訴[13],查證屬實後會移送懲戒,被懲戒的律師可能要面臨要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警告、申誡、停職2個月~2年,最嚴重還會面臨撤照除名[14]。
如果地方律師公會審議之後覺得不需要懲罰這位律師,不服的民眾可以在得到處理結果的20天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提起申覆,由全律會的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再次調查、審議[15]。
註腳
- 詳情可以參閱:楊舒婷(2020),《成為正式律師後就可以直接執業嗎?一般人怎麼確認一個人是不是律師?》。
- 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當事人認律師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情事,或認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情事,而應付懲戒者,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移付懲戒。」
- 律師法第73條:「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律師法第47條:「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其收取酬金之計算方法及數額。」
律師法第32條:「律師接受委任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時,應於相當期間前通知委任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及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 律師法第34條:「
I 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
二、任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四、依法以調解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五、依法以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II 前項第一款事件,律師經利益受影響之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得受任之。
III 當事人之請求如係違法或其他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律師應拒絕之。」 - 律師法第38條:「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 律師法第44條:「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 律師法第40條第1項:「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
律師法第46條:「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 - 律師法第45條:「律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
- 律師法第21條:「
I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II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III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律師法第31條:「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 - 律師法第36條:「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例如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有規定,一般民眾可以用書面向公會申訴北律公會的律師違法、違反倫理的行為。
- 律師法第101條:「
I 懲戒處分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II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應併為第一款之處分。」 - 律師法第75條:「
I 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後,為移付懲戒以外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處理結果送達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之。
II 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處理前項申覆案件,應設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應由現非屬執業律師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III 前項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就申覆案件,依其調查結果得為移付懲戒、維持原處置、另為處置或不予處置之決議。
IV 第二項委員會之委員人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主任委員之產生、組織運作、申覆程序、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