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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6

前陣子很多人在討論「軍法」,請問什麼是軍法?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什麼?我國目前有軍法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其他其他 2019-05-03 07:40

什麼是「軍法」?
軍法在臺灣,一般所指的是「陸海空軍刑法」及「軍事審判法」兩部法律。那它們分別在規定什麼呢?
陸海空軍刑法
它的性質跟一般常聽到的「中華民國刑法」相同,是規定哪些行為會成立犯罪、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只是這些犯罪行為都跟軍事比較有關係,例如將軍用設施或物品交給敵人、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等通敵行為[1]等等。
軍事審判法
軍事審判法,是由軍法人員負責進行特別刑事程序時的規範。一般人犯罪,會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流程來偵查、審判、執行,但軍事審判程序,則是由軍事法院法官、軍事檢察官等軍法人員進行[2]
軍法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什麼?
軍法在法律上的位階是屬於法律,不過有特別的適用對象跟時點。
例如陸海空軍刑法的處罰對象只限於「現役軍人」[3],包含目前服役中的軍、士官跟士兵[4],還有軍事訓練役[5],其他如退伍後的退役軍人、替代役[6]則不適用。
而軍事審判法,目前只限於「戰時」,也就是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以及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的期間才適用。
我國目前有軍法嗎?
會有「臺灣現在沒有軍法」的誤會,可能是因為軍事審判法於2013年修正後,從原本現役軍人只要犯陸海空軍刑法犯罪,就適用軍事審判法,改為「戰時」才適用軍事審判法,而產生的疑問。事實上,陸海空軍刑法一直都存在並且被適用,而軍事審判法,也沒有直接被廢除,而是使用的時機只限於戰時而已。所以軍法一直存在,沒有消失喔。

延伸閱讀:
方冠婷(2021),《軍法是什麼?只要是軍人就要適用軍法嗎?》。

註腳

  1.   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2.   軍事審判法第10條:「
    I 本法稱軍法人員者,謂軍法機關之軍法官、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通譯及執法官兵。
    II 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法院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
  3.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項:「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4.   軍事審判法第2條:「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陸海空軍刑法第6條:「本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5.   兵役法第16條之1第1項:「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6.   兵役法第25條第2項:「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